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文章)近期,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共立案5起。12月17日,针对其中一起涉及健身会所(俱乐部)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单方限制消费者权利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部署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9月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平潭迈克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健身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多份格式合同中,设置了7条不公平格式条款,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减轻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
迈克健身公司的健身俱乐部私教协议中规定“第十条,履行此协议期间,若本公司安排执行此私教服务课程的教练离职、工作变动或会员对执行此私教服务课程的教练不满意等原因,本公司可更换同等级的教练来完成此协议,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要求解除协议,否则视为会员个人原因违约”。另外,其游泳培训协议中规定“游泳培训须知第9条,游泳培训一经上课,不得转让”。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条款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一概视为“个人原因违约”,规定“一经上课,不得转让”,均构成利用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此类侵权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单方面剥夺或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同变更、解除及退款等核心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加重消费者责任
迈克健身公司的会籍合约书内容中规定“会籍补充重要条款第4条,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如需退会,已开卡的会员卡需按月卡392元的标准计算已用时间的费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次卡按已用次数每次88元计算,并缴纳办卡金额的30%违约金退款,扣除上述费用后将余款予以退回;未开卡的会员卡需缴纳办卡金额的30%违约金后予以退款”。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的损失应当以可得预期收益即扣除已收取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迈克健身公司以办卡金额的30%收取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数额。
迈克健身公司的健身俱乐部私教协议内容中规定“双方责任第四点第三条,若本公司因闭店无法维持为会员履行此服务,会员同意本公司将会员剩余私教服务课程转至本会品牌其他门店或其他品牌健身场所为会员提供剩余课程的服务,本公司为会员此种情况转移的私教服务课程在原有的有效期限下提供延长此协议总有效期的20%作为补偿,除此以外本公司不提供其他任何式的赔偿或补偿。在本会能提供转移门店继续提供私教服务的情况下,如会员拒绝转移私教服务课程视会员违约。否则本会无条件退还会员未使用完课程相对应的剩余款项,若非本会原因,会员在购买私教服务课程后如要求退回本会所收取的款项须征得本会同意”。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条款中规定“会员拒绝转移私教服务课程视会员违约”“闭店无法履行服务”的责任转嫁给会员属于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如退款权),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同时,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闭店属于“终止兑付”的情形,消费者应有权退款而非强制转移服务。
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
迈克健身公司的会籍合约书第四点储物柜内容中规定“第2条,除储物柜,更衣室内,其他公共场所不允许放私人物品,如有遗失本会所概不负责”“第3条,会所将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清理储物柜,并将未带离的私人物品视为丢弃物品处理,本会所不负责因上述安排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第4条,租借柜的会员须在到期日前联系会所前台办理续租或停租手续,否则本会所将租柜及柜内物品进行自由处理”。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以上3条合同条款中“概不负责”“不负责因上述安排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等内容,属于单方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财物应尽的合理保管责任及注意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携带的物品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类条款企图完全排除自身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迈克健身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相关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11月上旬,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迈克健身公司立即改正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