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AI“复活”古代名人曾掀起一阵热潮。李时珍、唐伯虎、苏轼等历史人物的画像不仅能“动起来”,还能用生动语言与网友“对话”,拉近了大众与历史人物的距离。
然而,随着AI生成技术的精进与普及,“复活”逝者、伪造名人声音用于视频带货的事情出现。这种“AI复现”,是否构成侵权?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您释法。
已故茶界泰斗“复活”做代言?
涉事茶企证实为AI合成
已故茶界泰斗“复活”做品牌代言?近日,一段由AI生成的视频引发热议。
已故名人“现身”短视频代言
遗孀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据媒体报道,已故“茶界泰斗”张天福被“复活”,现身短视频为茶企代言、发声。发布方福建张天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承认,该视频为AI制作。对此,张天福的遗孀张晓红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其子张德友称曾授权企业制作视频,但已被主管部门约谈。
张天福先生是我国著名茶学家、制茶与审评专家,曾任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技术顾问、中国茶叶学会荣誉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但他于2017就已去世,享年107岁。
离世8年之后,其音容笑貌通过AI的形式重现网络,本应是一段佳话。但被AI“复活”的张先生居然在视频里为茶企做广告,自称“我活到108岁,试茶80多年了……”令人惊诧莫名。
之所以说惊诧,是因为这段视频给人的感受非常复杂。其不只是令人愤怒,也不仅指向一家企业的不当营销,更折射出人工智能时代一个深刻的伦理困境:当技术可以“复活”逝者,我们究竟该守住什么样的尊严与边界?
这是一个非常前沿的课题,但也确确实实地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就像一个被打开的“潘多拉魔盒”,从方方面面发出前所未有的挑战。
比如,先不论是非,单说情感与社会心理层面,当AI能“复活”逝者,我们是在纪念,还是在否认死亡?而当逝去的人们被AI活生生地重现在日常信息流中,必将冲击社会对“死亡观”的传统认知,那种对逝者宁静与尊严的基本敬畏也将被打破。
更何况,被AI“复活”的逝者出现在商业宣传里,向我们提出了新的商业伦理问题。就常识而言,逝者是不能被“消费”的,但这种“复活”算不算“消费”?
要知道,AI可以重生影像,却无法再现灵魂。任何以“纪念”为名的商业运作,一旦越过伦理底线,都是对人类情感的轻慢。
逝者肖像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用于营利可能构成侵权
有律师表示,目前技术支持下的“复活”,本质上是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虚拟人或者数字人,需要使用逝者的人脸、声音等各种数据,配合自己的目的制作相应的内容。但是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逝者的肖像、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994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1月10日,我国正式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关于AI技术应用的边界,相关规定已经进行说明:如经被编辑对象的同意,不属于违法。如未经被编辑对象的同意,但用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也不违法。但用AI技术复活“偶像”这种行为不合法,如果出于营利、博眼球、诈骗等违法目的,则构成侵权甚至是刑事犯罪。
AI伪造名人声音用于视频带货
商家被判赔12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审结一起涉AI“深度伪造”名人声音带货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AI合成声音具备可识别性即可落入权利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构成侵权,商家委托平台“达人”共同以推介商品为目的发布带货视频、获取相应收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对受托人制作、发布侵权视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中
用原告视频和AI合成声音售书
原告李某某在教育、育儿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2024年,原告李某某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中,通过使用原告李某某的公开演讲、授课视频,并配以与原告声音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对其销售的多本家庭教育类图书进行宣传推介。
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销售图书时,未获得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肖像和通过AI合成的声音制作宣传产品,使原告的人格形象与其商业宣传对象形成紧密关联,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原告是其销售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利用原告人格形象、专业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吸引关注,增加交易机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声音权。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视频发布者(即带货主播)之间为委托关系,共同完成销售活动,其对主播发布的视频具有审查义务和能力,对涉案视频的发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和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涉案推广视频并非被告制作和发布,而是由其他网络用户发布,被告并非侵权主体。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视频推介的书籍都是好书,没有对原告的社会形象进行贬损,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视频的发布行为
侵犯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以及AI合成声音,该声音与原告本人的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结合原告在教育、育儿领域的知名度,涉案视频对家庭教育类书籍进行宣传推介,更易使观看涉案视频的公众将视频中的相关内容与原告之间建立联系,可以认定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够将涉案AI合成声音与原告本人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因此,涉案声音落入原告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涉案推介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的声音,未取得原告授权,因此涉案视频的发布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
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推广人(即带货主播)依照平台规则和服务相关约定达成委托推广关系,共同以推介被告书籍为目的发布涉案视频、获取相应收益,且被告基于平台规则和管理权限,具备对涉案视频进行审核管理的能力。在涉案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声音的情况下,被告应对视频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就视频是否获得了原告授权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在案证据表明,被告未尽到其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与推广人就侵权视频发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选择向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名人声音被“克隆”冒用越来越真假难辨,既使得声音侵权现象更加泛滥,也极易误导消费者。本案明确了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合成的自然人声音,只要能够使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具有可识别性,应纳入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同时,在商家委托视频发布者带货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委托方和实际获益者的平台商家,对其关联“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商家不能仅以“被动合作”“未参与制作”为由免责,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需与带货“达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而为规范电商推广行为、压实商家主体责任、治理AI“声替”乱象提供规范指引。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深度合成内容审查,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显式标识,避免公众混淆,并建立健全的辟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虚假信息。
未来,针对AI合成声音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在内容审核、数据使用、算法推荐等方面的责任。相关技术使用者和信息发布者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防止使用AI技术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推动人工智能与深度合成技术向上向善发展,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AI“复活”古人
有料有趣也得有边有界
社交媒体之前一度风行“老祖宗的回答我挑战”。经AI软件二次创作后,李白、杜甫、颜真卿、李时珍等一众历史名人集体亮相,以夸张的表情、魔性的语言“出镜”解疑,再次触动现代人的文化DNA。
各行各业的“老祖宗”借助AI“复活”,以网感十足的语言向年轻人发出“灵魂拷问”。有网友调侃说:“历史知识以一种奇怪的方式进入了大脑。”AI“复活”历史人物火起来,戳中了当下年轻人对“古今对话”的渴望。
苏州博物馆推出“唐伯虎版回答我”视频,山东省文旅厅让“武松”推介齐鲁好景美食……这些作品通过AI生成虚拟人物,结合真实历史背景,用现代语言解答网友疑问,受到热烈回应。文旅部门借助技术打破文化传播的时空壁垒,让历史人物成为“活”的旅游推广大使,使文化符号更具亲和力。
此外,AI技术也被应用于教育领域。济南一位教师在教授《静夜思》时,用AI技术生成的李白虚拟形象与学生互动,这种创新教学方式将标准化学习转为个性化体验,通过沉浸式互动激发学生对历史的思考,让学生们兴趣盎然。
近年来,AI“复活”已经不再是新鲜事,从让博物馆文物“动起来”到让历史人物“开口”,如何确保这一技术既能创新表达形式,又能坚守文化本真,是值得探讨的议题——夸张的表演是否消解了历史厚重感?娱乐化表达是否会扭曲文化内涵?对此,要清醒认识到,技术只是载体,AI“复活”古人的创作内容应严格遵循史实,历史人物和逝者的形象、言论不应被随意篡改或过度娱乐化。比如,某视频让秦始皇推销长城瓷砖、让屈原为粽子代言,如此“魔改”历史人物,急功近利,毫无边界,是对文化的亵渎。
同时,平台应加强对AI生成内容的审核,尤其是涉及历史人物或逝者的内容,确保其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引导公众在娱乐狂欢中保持理性,守护创作生态的纯净与健康。唯有以学术研究为根基,使技术扎根于核心内容,技术才能避免沦为昙花一现的娱乐工具,真正成为文化传承的桥梁。
站在数字文明的门槛上回望,文化传承从来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未来,如何在保持文化本真的前提下创新表达方式,如何平衡娱乐性与教育性,将是关键课题。
热点锐评
科技能创造新的数字生命
但不能损害生命的基本尊严
从法律角度看,用AI“复活”专家名人等进行企业品牌宣传,其内容真实与否,需接受我国广告法的严肃审视。
我国民法典更明确规定,自然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仍受保护,其近亲属有权依法维权。也就是说,逝者并非“无主之物”,其形象权与名誉权的延续性在法律上是存在的。
然而,AI生成带来的新问题是,这种“再造”的形象究竟属于谁?若企业持有“张天福”品牌商标,是否就等于可以复制张天福本人的音容笑貌?若家属间存在授权分歧,该听谁的?若AI形象在网络传播,平台是否有及时标注甚至删除的义务?
回答这些问题看似不难,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规定。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要求标识AI生成内容,但对“复现逝者形象”的使用场景也无专门条款。
这意味着,一旦AI工具被用于“数字复活”,监管往往只能事后介入,而无法事前预防。“AI复活逝者”不是个例,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实。因涉及专家名人逝者尊严,此次复活事件成了争议话题。但如果是普通大众呢?如果是与逝者高仿的数字人呢?这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实际也是全球范围内都须共同面对的AI伦理治理难题。
AI技术的诞生,让人类有了与过去对话的新方式,也让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伦理考验。科技可以创造新的数字生命,但不能损害生命的基本尊严。科技越是引发巨变,人类越要时刻保持自省,否则人类文明将饱受质疑。
或许,面对即将汹涌而来的巨变,人类社会势必在包括伦理在内的各个方面做出重大适应性调整。但即便如此,也应尽力有序应变,无论在商业营销还是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都应当坚守那些最重要的良知与底线。只有如此,AI时代的人类文明,才不会失去温度。
这是对“真实与虚拟”边界的又一次触碰
逝者的肖像保护不仅涉及精神利益,也包含财产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层面,“张天福”在AI视频中的发言,很可能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专家本人的观点。虽然一些视频标注了“AI生成”,但这就足够了吗?
当下,我们都频繁面对与AI生成内容“不期而遇”的境况。平台提示往往只在隐蔽角落显示,视频内容却占据整个屏幕,并且具有“真实”的质感。对AI生成内容,平台有责任采取更明显的标注方式并加大审查力度;对于有争议的内容,也要在接到投诉后按照规定执行删除义务。公众也应当对AI生成内容保有警惕。
对于新技术,也有新规定。2023年1月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AI‘复活’茶界泰斗代言”一事引发的讨论,聚焦于“利用AI技术消费逝者以牟利”这一行为。当前,对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已成为常态,相较于较受重视的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人格标识商业化所蕴含的财产属性,在相关研究与实践中却仍有进步空间。此时,“道德自觉”正是填补制度缝隙的关键“沙砾”。技术或许能声称自身“中立”,但使用者的行为却可能引发难以预知的后果。我们不必因噎废食,但在使用技术时必须守住底线:以事实为依据,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AI让逝者“复活”,是对“真实与虚拟”边界的又一次触碰。有人借逝者的数字形象牟利,也有人借此寄托对亲人的思念。或许我们终需明白:接受生命的逝去,继续好好生活,才是对逝者真正的尊重。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