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免费免注册网站分类目录管理系统!
当前位置:免费免注册网站分类目录管理系统 » 站长资讯 » 最新资讯 » 文章详细 订阅RssFeed

外卖骑手订单间隙出事故个人担责 还是公司“买单”?

来源:头条 浏览:3次 时间:2025-09-29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已成为城市生活的常见景观。电动车上外卖箱还在,但手机里已经没有待派送的订单,这一刻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究竟由个人承担还是公司“买单”?近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骑手返回订单密集区时发生意外

外包公司:案发时未接单不予赔偿

外卖骑手孙先生与某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为其投保了《骑手保障组合保险》。某日,孙先生在完成手头订单配送任务后,骑着电动车准备返回订单密集区候单。正当他由南向北骑行,准备超越同向骑行的张先生时,不慎与其车辆发生剐蹭,致使张先生倒地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张先生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张先生遂将孙先生及其外包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经查,关于外包公司为孙先生投保的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了理赔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此外,孙先生提供的订单统计显示其在当日9时18分、9时23分均有送达完成订单,9时52分孙先生在工作群留言称其发生交通事故。

庭审中,孙先生认为,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其完成上一单配送准备返回候单区的途中,属于工作期间,赔偿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外包公司则辩称,孙先生仅在跑单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而案发时其并未接单,因此公司不予赔偿。即便事故发生在跑单期间,也应由保险公司和孙先生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外卖行业与传统服务行业存在一定差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系服务于外包公司的外卖骑手,外卖行业在工作时间、场所及内容与传统服务行业存在一定差异,配送服务系全方位、流程化工作模式,外卖骑手保持在线状态即处于工作待命状态,随时准备接受派单、提供服务,应认定时刻处于工作状态。

事故发生前,孙先生有配送订单记录且与事故发生间隔较近,且在事发第一时间在工作群中报告。根据查明事实并考虑外卖行业特点,孙先生在完成上一单配送后,在返回潜在订单比较密集的候单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较大可能性。事故发生时,骑手孙先生属于接单跑单期间,系履行外包公司的工作内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劳务外包公司予以赔偿。最终,张先生与孙先生及其外包公司、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外包公司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

与传统行业不同,外卖骑手的工作具有随机性强、自主性强、工作时间和地点灵活多变等特点,使得职务行为的认定变得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判断骑手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能仅凭是否正在完成某笔具体订单配送任务来决定。

相关案例

“送完单”返程出车祸,平台拒赔?

法院:属劳务延续,公司担责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纠纷案显示,莫某在外卖平台注册为骑手,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莫某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莫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对于配送订单量及服务时间并无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当日莫某最后一次订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58秒,与事故发生时间12时10分相近,且当时接单平台仍处于上线状态,依据生活经验,此时仍属于午间餐饮外卖点单的高峰时段,基于配送工作的灵活性、特殊性,考虑到骑手在送餐后需要时间返回交通工具处,亦需要时间等待新订单,其送餐后原地不动等待不符合常理,莫某处于外卖送餐状态的可能性较大,故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单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视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本案胡某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

外卖员称回公司开会途中出事故

7000元赔偿为何自己承担?

小郑在配送公司担任外卖员,配送公司为小郑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小郑称其赶回公司开会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小郑负全部责任。王某所驾车辆的甲保险公司代位赔偿王某7000元车辆维修费用后,将小郑、外卖平台运营公司、配送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给付保险金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配送公司与小郑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判断小郑是否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失。

事故当日,小郑并未处于配送状态,且并未登录软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郑此次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中。小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系适格的赔偿义务主体。故支持小郑赔偿甲保险公司7000余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次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中,故对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该案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核心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在判断骑手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时,应考虑的核心因素为时空性和获益性。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舒介绍,时空性就是判断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是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外卖骑手在平台软件上登录并在接到订单完成配送任务的时间;工作地点通常是从商家去往买家的路上。但是,由于外卖行业的特殊性,从一单结束到另一单开始,骑手可能会有返回原商圈、去往新的经常收货地或其他工作地点的过程。这段时间和地点虽然没有显示具体的订单信息,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处在工作状态。如果机械地以“派送中”为标准,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核心因素为获利性。职务行为的后果之所以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是因为劳动者所从事的职务行为是为了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职责,用人单位会从劳动者的工作中获益。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是灵活用工的劳务关系,在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骑手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在很多案件中,订单派送完成后不代表一天的工作彻底结束,如果通过客观上的时间、空间、工作目的达成与否进行判断能够证明外卖骑手的工作仍在延续,比如还要为接到下一单做准备,还要赶赴下一个工作地点或其他使其继续接单的因素,就应视为其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在此情形下,不能以是否在某个订单的派送途中为认定职务行为的唯一标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推荐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