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因10项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4.570857万元,罚款3961.5万元。公示期限五年。

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如下:
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违反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规定;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17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13.3万元,具体如下:
任某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被警告并罚款13万元;
胡某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户发展中心),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
曾某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部),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
杨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被警告并罚款12万元;
赵某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信息部),被罚款7.1万元;
孟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融资中心),被罚款4.1万元;
朱某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被罚款4.1万元;
张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被罚款3.5万元;
王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被罚款7万元;
王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被罚款3.5万元;
胡某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被罚款4.5万元;
廉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被罚款7万元;
赵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部),被罚款6.5万元;
金某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事业部),被罚款3.5万元;
王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被罚款2万元;
李某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中心),被罚款3.5万元;
刘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被罚款2万元。
对此,工商银行回应称,2021年、2023年,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组织开展两项执法检查,本次处罚是基于上述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罚所涉及问题均发生在2023年以前。工商银行对此高度重视,深入剖析问题根源,目前各项问题均已整改完毕。工商银行将深刻汲取教训,以“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从严治行,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持续提升服务质效。
同日,央行发布行政处罚公示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11项违法行为类型,受到警告,被没收违法所得23.982116万元,罚款6783.43万元。公示期限五年。
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如下: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违反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规定;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与此同时,13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92.9万元,具体如下:
沈某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信贷管理部),被罚款1万元;
杜某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事业部),被罚款10万元;
梁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被罚款10万元;
莫某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被罚款10万元;
陶某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中心/营业部武汉金融服务中心),被罚款0.4万元;
王某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与渠道管理部),被警告并罚款17万元;
朱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被警告并罚款16.5万元;
陈某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被罚款6.5万元;
吴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被罚款4万元;
徐某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被罚款3.5万元;
周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被罚款3.5万元;
尤某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线上金融业务中心联盟商拓展部,网络金融部),被罚款3.5万元;
邹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被罚款7万元。
交通银行对此回应称,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交通银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本次处罚是基于上述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罚所涉问题均发生在2023年以前。交行对此诚恳接受、高度重视,已完成整改工作,并以问题整改为契机,认真举一反三,不断优化长效机制。本行将持续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厚植稳健审慎经营文化,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