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东营一租车公司负责人刘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他去年在一起未成年人驾车肇事维权胜诉后,却陷入“执行僵局”,直接侵权人迟迟未履行判决,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其父被司法拘留,法院却要求作为原告的他来支付拘留体检费,让他倍感费解。
车祸赔偿——
未成年人租车肇事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在东营市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2023年12月,他将公司的一辆奥迪A6L轿车租给了付某。“他是一个租赁中介,从我这里以一个月15000元的价格租了这辆车后,又以一天650元的价格租给了其他人。”
但刘先生不知道的是,付某将这辆奥迪轿车租给了未成年人刘某甲。2024年1月2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甲驾车在济南市发生了交通事故。“我直到半个月后才得知这件事情。”刘先生说,2024年2月5日,他将车辆运回东营市,还为此花费了3900元施救费。
因为这起事故引发的纠纷,刘先生将付某、刘某甲以及其父母4人诉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评估,其损失价值为161651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刘某甲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刘某甲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在起诉时已满十八周岁,原告刘先生请求其原监护人即刘某甲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赔偿费用可先从刘某甲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刘某乙夫妻支付。
最终法院判被告刘某甲与其父刘某乙、其母关某赔偿原告刘先生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损失161651元、鉴定费8000元、施救费3900元,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付某和刘某乙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3000元。
执行拘留——
因长期执行不到位
法院对被告进行司法拘留
东营区人民法院2025年2月2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上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决定冻结4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4万余元,冻结期限一年。
“虽然冻结了资产,但因为被告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官司胜诉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没有收到一分钱。”刘先生说,“法院执行局查到他家有一辆车,我希望能把这辆车变卖后用于对我的赔偿,却被告知法院找不到这辆车,让我自己去找。我作为一个普通人,自然没能力找到这辆车,所以赔偿的事情迟迟没有进展。”
“因为一直没能执行到位,在我们的申请下,今年6月,法院决定对被告进行司法拘留。”刘先生说,但让他不解的是,被拘留的并非当时驾车肇事的直接侵权人刘某甲,而是由其父亲刘某乙代为拘留。相关判决文书显示,刘某甲出生于2006年,法院判决生效时已经成年。
拘留费用——
拘留体检费279元
法官要求原告支付
不仅是被拘留人的身份令刘先生疑惑,在拘留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则让他更加费解。“东营区法院的法官告诉我,因为刘某乙名下没有财产,所以对他进行拘留前所做的体检费用应该由我来支付。”
6月4日,在法院的要求下,刘先生前往东营区胜利第一医院为刘某乙支付了拘留所需的体检费279元。“之后刘某乙被拘留,在法院的多次催促下,我签署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意书,但我的赔偿至今没有拿到,真正的侵权人刘某甲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12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东营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对方表示,因刘某乙在执行时没有钱,因此由原告刘先生来支付体检费用。“被告名下的财产我们全部查了,他没有任何财产。”
记者询问为何没有拘留肇事者刘某甲,该法官称,是因为没有找到他。对于其他问题,该法官表示需在法院当面沟通解答,随后挂断了电话。
律师说法——
强制要求原告支付体检费
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对于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法律规定和实践常规来看,拘留体检费不该由原告承担。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拘留相关的办案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司法实践中,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垫付体检费,通常也是由法院先行垫付,而非转嫁至胜诉的原告。虽然有个别案例中存在申请人垫付体检费的情况,但这大多是申请人自愿的选择,法院强制要求原告支付体检费,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还违背了司法执行的公平原则,加重了胜诉方的维权成本。
赵良善表示,司法拘留是针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本案中,法院判决刘某乙负有赔偿义务,在刘某乙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这并非是“代为拘留”。
赵良善强调,刘某甲作为直接侵权人,判决生效时已成年,本应独立承担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若其拒不履行,法院也应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能因其父亲被拘留而免除对刘某甲的司法拘留,待刘某甲出现时,依然可对其司法拘留。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